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髙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以下简称“成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高等敎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绩信息记录考生参加高等敎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有关成绩数据等内容,是考生考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个人学习账号及考试课程、成绩(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绩取得方式、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
第三条 成绩信息管理遵循“制度完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安全准确"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迫究制。
第四条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全面负责全省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领导与监督成绩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备案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回溯机制和回避制度,并保证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相对稳定。
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有关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相关成绩信息的管理工作,对成绩信息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并选派政治和业务双过硬的同志承担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考生免考课程初审工作,保管我省2002年以前未办理毕业证书考生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红色合格证)档案(试卷),成绩通过“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导入。
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设计)和本校考生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信息的釆集、管理、上报等工作,在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成绩及时导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第五条 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由甘肃省敎育考试院负责,制定严谨、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严明的工作纪律,构建完备的质量检查机制,由院监察部门监督参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资格审查,经保密、纪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训合格,备案并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成绩信息的釆集和处理在专属工作场所进行,试卷扫描、网上评卷及成绩釆集和处理均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工作期间三人以上同时在场,全程录像。采集和处理成绩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与外网实行物理隔离,所用计算机系统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成绩数据信息的釆集严格按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釆集流程》(见附件)进行,建立核对机制,采集结果经成绩釆集部门与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将其永久记入考籍档案。
第三章 成绩信息的使用和变更
第九条 成绩信息的使用以省敎育考试院考籍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中保存的数据信息为准,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和使用成绩信息。
第十条 成绩信息中可公开的部分,校验无误经审批后,向考生个人、各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高校继续敖育管理部门等公布,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成绩信息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上的使用,必须由网站技术人员釆取多重安全及防篡改措施,确保其与信息管理平台内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对考籍档案中的成绩信息进行添加、删除、修改等直接操作。考生对考籍档案中已有成绩信息确需进行变更(取消和修改),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商校继续敎育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查无误后出具公函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实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及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成绩管理人员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操作,相关材料存档长期备查。
第十三条 在考试信息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损坏、丢失考生试卷(答题卡)、或篡改考试成绩、或降低(提高)评定标准造成成绩评定明显不公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成绩信息的保存和审计
第十四条 强化软件和硬件的防护技术,确保用于保存成绩信息的计算机及网络环境的安全。除规定釆集和处理时间外,成绩信息必须始终保持在数据不可修改的安全存储状态下。强化权限管理,数据库用户密码实行省教育考试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考籍管理负责人、成绩信息管理责任人三人分段掌管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管理和技术手段并用。加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成绩信息的日常管理。定期对成绩信息进行审计,建立包括第三方数据库审计系统在内的审核机制,对成绩信息实行有效监控,严防成绩信息被非法篡改。
第十六条 成绩信息采集应建立定时备份及信息变更前后的适时备份工作制度,整个业务流程须有完整的计算机系统日志记录,确保成绩备份数据的安全和可恢复。成绩信息的纸介质登记、审核手续须齐全,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备查。成绩备份由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实施,并交监察部门备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信息转交相关部门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